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常委会概况
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延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延津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所管辖的乡、镇、办事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级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的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